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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修正「禁止所有經營或兼營籠具漁業漁船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三月一日止,於公告漁場範圍內海域作業」

依據農業部115年7月2日農授漁字第1151458178號函暨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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