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2.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自114年7月8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