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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預告「暫停受理全長12公尺以上漁筏,由外縣市過戶、設籍或汰建資格轉入本縣」

一、依據「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第5條及「漁業法」第37條規定辦理。
二、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8年5月31日止不受理他縣市籍全長12公尺以上漁筏,過戶、設籍或汰建資格轉入本縣之申請。


標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