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為曾經受僱臺南市籍漁船擔任船員者,並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漁船船員經歷證明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申請資格 | 曾經受僱臺南市籍漁船擔任船員者。 |
應備證件 |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船員經歷證明申請書。 2.漁船船員手冊正本及影本各1份。 3.其他相關經歷證明文件。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
服務說明 |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漁船船員經歷證明。 3領件: (1) 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領件或郵寄申請人。 (2) 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件。 |
聯絡窗口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9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132 |
處理期限 | 換發漁船船員經歷證明:3工作天 |
規 費 | 無 |
備 註 | 法令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附表二幹部船員專業訓練受訓資格及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及附表三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 |
連結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