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籍漁船船主僱有大陸船員,僱用許可到期,申請續雇該大陸船員換發識別證者,應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從事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業務仲介機構代為申請。並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大陸船員識別證期滿換發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申請資格 | 原大陸船員僱用許可期間屆滿三十日前,辦理續雇申請換發大陸船員識別證之漁船船主。 |
應備證件 |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船主申請大陸船員識別證換(補)發申請書。 2.漁船漁業執照影本。 3.原核發大陸船員識別證。 4.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 5.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服務說明 |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換發大陸船員識別證。 3.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領大陸船員識別證或郵寄予申請人。 |
聯絡窗口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9 |
處理期限 | 換發大陸船員識別證:3工作天 |
規 費 | 無 |
備 註 | 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許可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應委託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後續僱用之許可,並換發識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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