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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不再僱用外國籍船員,請問要如何註銷其外國籍船員證?

 

漁船主應先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外國籍船員廢止聘僱許可函或離境備查函,並繳回外國籍船員證,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外國籍船員證註銷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外國籍船員廢止聘僱許可函或離境備查函之船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中華民國外國籍船員證註銷申請書。
2.原領外國籍船員證。
3.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文件影本或離境備查文件影本1份。
4.委託授權書。(如船主委託他人代辦者須附)
透過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辦理外國籍船員證註銷。
3.公文函復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副知申請人。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2216135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註銷外國籍船員證:3工作天
規  費
備  註
法令依據: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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