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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外國籍船員證因故遺失或損壞不堪使用,要如何補換發?

 

填具補換發申請書,並檢附原領外籍船員證(遺失者免附,但需填具切結書),透過船籍港所在地之漁會送件,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外國籍船員證遺失補發/損壞換發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外國籍船員證因故遺失或損壞不堪使用,申請補換發之船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中華民國漁船外國籍船員證(遺失)補/(損壞)換發申請書。
2.漁船漁業執照影本1份。
3.原領外國籍船員證。(損壞換發者須附)
4.委託授權書。(如船主委託他人代辦者須附)
透過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補/換發外國籍船員證。
3.公文函復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船員證。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2216135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補/換發外國籍船員證:3工作天
規  費
備  註
法令依據: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外國籍船員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之聘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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