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總噸位二十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2.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3.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2)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外國籍船員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後,漁船主填具外國籍船員證申請書,並檢附漁業執照影本、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外籍船員照片2張、護照影本及體檢表等相關證明文件,透過船籍港所在地之漁會送件,如船主委託他人代辦者須另附委託授權書。
(3)檢附申請流程資料,請參考。
特別說明: 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外國籍船員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應將外國籍船員證繳回原核發機關。
外國籍船員證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申請資格 | 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外國籍船員招募許可函及聘僱許可函之船主。 |
應備證件 | 檢附資料如下: 1.中華民國外國籍船員證申請書。 2.漁船漁業執照影本1份。 3.外國籍船員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2張。 4.外國籍船員護照影本1份。 5.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招募許可文件影本1份。 6.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聘僱文件影本1份。 7.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檢查後之外國籍船員體格檢查表影本1份。(印尼籍船員須另附傷寒檢查文件影本) 8.委託授權書。(如船主委託他人代辦者須附) 透過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送件。 |
服務說明 |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外國籍船員證。 3.公文函復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船員證。 |
聯絡窗口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2216135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
處理期限 | 核發外國籍船員證:3工作天 |
規 費 | 無 |
備 註 | 法令依據: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辦理。 |
連結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