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端所有漁筏如不敷使用,擬保留該漁筏經營漁業權利,可備妥原領漁業執照、漁筏監理執照及購油手冊,至本府或南縣區漁會各辦事處申請漁筏保留汰建。承辦人員受理確認資料無誤,即會與臺端約定漁筏拆解時間、地點。當日檢查人員確認筏體符合規格並完成解體,即可核發保留汰建資格公文,該文件為日後申請新建舢舨或漁筏必備文書,請務必妥善保存。(2) 檢附申請流程資料,請參考。 漁筏申請解體保留汰建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1. 漁筏破舊無法修復,致無法繼續經營漁業者。 2. 漁筏欲改造為舢舨者。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 漁筏解體保留汰建申請書。 2. 漁筏監理執照。 3. 漁業執照。 4. 購油手冊 (未領有者免附)。 5. 完成船員下船程序之船員異動書。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 承辦人收件受理後,與漁業人連繫漁筏解體查核時間及地點。 2. 本府人員現場查核漁筏解體過程: (1) 筏體部分:核對筏管尺寸、數量是否符合登載資料。 (2) 引擎部分:核對廠牌、型號及引擎號碼。 (3) 拍攝解體前、中、後過程照片,認定該漁筏已無法另為他用。 3. 核發漁筏保留汰建資格函(見備註)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6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1. 回覆漁業人確認解體查核日期及地點:3工作天 2. 現場查核解體過程:1工作天。 3. 核發保留汰建資格函:漁筏解體完成後5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9條規定:汰建資格自漁船滅失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連結位置
(1)臺端所有漁筏如不敷使用,擬保留該漁筏經營漁業權利,可備妥原領漁業執照、漁筏監理執照及購油手冊,至本府或南縣區漁會各辦事處申請漁筏保留汰建。承辦人員受理確認資料無誤,即會與臺端約定漁筏拆解時間、地點。當日檢查人員確認筏體符合規格並完成解體,即可核發保留汰建資格公文,該文件為日後申請新建舢舨或漁筏必備文書,請務必妥善保存。
(2) 檢附申請流程資料,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