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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業需要變更漁筏規格或主機引擎樣式,請問要如何申請核准及辦理特別檢查?

 

(1)依臺南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8條:漁筏所有人應於建造或改造完成後施行特別檢查。故請漁友於變更結構(筏長、筏寬或筏管數量)或更換引擎後,儘速向本府或南縣區漁會各辦事處申請特別檢查,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變更引擎者需附上購買引擎之發票及機器來源證明)。

(2)並請於申請特別檢查時檢附該筏漁業執照,一併更正漁業執照登載資料(筏長、寬或筏管數量、引擎馬力等),避免後續漁筏進出港報驗時資料不符而無法出海作業,請漁友配合辦理。

(3)檢附申請流程資料,請參考。

 

漁筏特別檢查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1.新建造漁筏者。
2.漁筏變更筏體結構(筏長、筏寬、筏管數量等)者。
3.漁筏變更引擎者。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新建造漁筏者:
(1)漁筏特別檢查申請書。(2)核准建造函。
2.變更筏體結構者:
(1)漁筏特別檢查申請書。(2)漁筏監理執照。(3)漁業執照。(4)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5)船圖及施工說明書各1份(玻璃纖維者需檢附)。
3.變更引擎者:
(1)漁筏特別檢查申請書。(2)漁筏監理執照。(3)漁業執照。(4)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5)機器來源證明書。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 電話通知漁業人(或代辦人) 檢查日期及指定檢查地點。
2. 檢查項目如下:
(1)筏體部分:核對筏管尺寸、數量是否符合登載資料,並評估筏體狀況及適航性。
(2)引擎部分:核對廠牌、型號及引擎號碼。
(3)拍照:建檔用。
貼心提醒:如CT編號已模糊難辨,請漁業人於檢查前務必將號碼重新漆上,便利檢查。
3.領件及繳費: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漁業人(或代辦人)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檢查費用由檢查人員現場收受,完成檢查後將公文通知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照。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6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1. 回覆漁業人確認漁筏檢查日期及地點:3工作天
2. 現場漁筏特別檢查:1工作天。
3. 領取監理執照等證件:完成檢查後5工作天。
規  費
檢查費用:特別檢查-動力漁筏450元;非動力漁筏4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依臺南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8條:漁筏所有人應於建造或改造完成後施行特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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