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臺南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動力漁筏所有人應自發照日起每屆滿2年之前後3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為體恤漁友海上作業繁忙,本府自105年起實施便民措施,請漁友查看所有漁筏監理執照-審驗紀錄欄中最近一次的審驗紀錄,如已屆到期請留意本府同仁電話通知,安排定期檢查,無須再前往本府或南縣區漁會各辦事處辦理。檢附定檢流程資料,請參考。 漁筏定期檢查流程 辦理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檢查資格 市轄領有漁業執照之動力漁筏「每兩年」、非動力漁筏「每三年」,需進行定期檢查1次。請漁業人定期檢視「漁筏監理執照」-審驗紀錄欄中檢查日期,當月定檢到期之漁筏,本所將主動通知漁業人,排定檢查時間及地點。 應備證件 定期檢查當日需攜帶文件如下: 1.漁筏監理執照。 2.漁業執照。 服務說明 1. 電話通知漁業人(或代辦人)檢查日期及指定檢查地點。 2. 檢查項目如下: (1)筏體部分:核對筏管尺寸、數量是否符合登載資料,並評估筏體狀況及適航性。 (2)引擎部分:核對廠牌、型號及引擎號碼。 (3)拍照:建檔用。 貼心提醒:如CT編號已模糊難辨,請漁業人於檢查前務必將號碼重新漆上,便利檢查。 3.領件及繳費:定期檢查完成,由檢查人員現場收受檢查費用,並檢還漁業執照正本及核章之漁筏監理執照。如未換發新式漁筏監理執照者,收回舊式監理執照,換發後再予寄回。 連絡資料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 390146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筏) 處理期限 現場檢查:1工作天。 規 費 檢查費用:定期檢查-動力漁筏450元;非動力漁筏4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依臺南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9條及第10條辦理,違反者以第17條及第18條核處漁筏所有人新台幣3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連結位置 (2)本府檢查人員到場施行檢查,經認定未能通過之漁筏,應儘速將漁筏受損或故障之處依限修繕完整,再來電至本府漁港所(06-2982845)聯繫複檢事宜,以確保臺端漁筏海上航行安全;如因變更漁筏規格或主機引擎樣式,而未能通過定期檢查,請改申請變更核准及辦理特別檢查。
(1)依臺南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動力漁筏所有人應自發照日起每屆滿2年之前後3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為體恤漁友海上作業繁忙,本府自105年起實施便民措施,請漁友查看所有漁筏監理執照-審驗紀錄欄中最近一次的審驗紀錄,如已屆到期請留意本府同仁電話通知,安排定期檢查,無須再前往本府或南縣區漁會各辦事處辦理。檢附定檢流程資料,請參考。
(2)本府檢查人員到場施行檢查,經認定未能通過之漁筏,應儘速將漁筏受損或故障之處依限修繕完整,再來電至本府漁港所(06-2982845)聯繫複檢事宜,以確保臺端漁筏海上航行安全;如因變更漁筏規格或主機引擎樣式,而未能通過定期檢查,請改申請變更核准及辦理特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