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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漁船因上架維修或於國外基地作業無法返台於期限內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該如何向市府申請展延?

 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領漁業執照有效日期到期前,因無法檢查合格或其他因素無法申請換發漁業執照之船筏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 漁業執照延期換發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原領漁業執照影本。
4. 漁筏監理執照影本。(漁筏申請者需附)
5. 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6. 申請延期原因之證明文件。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 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 函復申請人(或代辦人)核准延期換照公文。
3. 領件:
(1) 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 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件。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函復核准延期換照公文:5工作天
規  費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5條: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3個月內為之。但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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