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領漁業執照有效日期到期前,因無法檢查合格或其他因素無法申請換發漁業執照之船筏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 漁業執照延期換發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原領漁業執照影本。 4. 漁筏監理執照影本。(漁筏申請者需附) 5. 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6. 申請延期原因之證明文件。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 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 函復申請人(或代辦人)核准延期換照公文。 3. 領件: (1) 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 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件。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函復核准延期換照公文:5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5條: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3個月內為之。但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 連結位置
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