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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發漁業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需求時(如管筏規格或主機變更),如何辦理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漁船筏核發漁業執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申請變更登記之船筏主。
(原船筏監理檢查合格有效期間未滿3個月者,暫不予核辦,應先完成船筏檢查合格後申辦。)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漁業執照。
4.漁筏監理執照。(漁筏申請者需附)
5.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6.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
7.申請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完成漁船筏漁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另漁筏監理執照記載事項有變動者,換發監理執照)。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繳費或無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繳費及領照。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完成漁船筏漁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5工作天
規  費
無(惟漁業執照變更登記事項涉及漁筏監理執照記載事項變動者,換發漁筏監理執照收費3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7條: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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