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因漁船筏過戶他人、轉籍外縣市或因故滅失等原因,申請漁業執照註銷之船筏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執照註銷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漁業執照。 4.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 5.漁筏監理執照。(漁筏申請者需附) 6.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7.完成船員下船程序之船員異動書。 8.買賣契約書正本、賣方3個月內有效之印鑑證明書。(申請過戶者需附) 9.滅失證明文件。(申請滅失者需附) 10. 註銷船籍之證明文件。(漁船申請滅失者需附)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函復申請人(或代辦人)核准漁業執照註銷公文。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件。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函復核准漁業執照註銷公文:5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8條:漁船滅失後,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航政主管機關註銷船籍之證明文件及原領漁業證照,申請註銷漁業證照。 連結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