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漁船筏核發漁業執照因故遺失,申請補發之船筏主。 (原船筏監理檢查合格有效期間未滿3個月者,暫不予核辦,應先完成船筏檢查合格後申辦。)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執照核(換)發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 4.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5.含船名、統一編號及漁具設備之彩色漁船照片電子檔側身照。(漁船申請者需附)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補發漁船筏漁業執照。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繳費及領照。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69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補發漁船筏漁業執照:5工作天 規 費 漁筏:漁業執照證照費50元 漁船:漁業執照證照費-舢舨50元、未滿20噸漁船100元、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200元、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3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30條:漁業證照遺失或汙損者,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連結位置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漁船筏核發漁業執照因故毀損,申請換發之船筏主。 (原船筏監理檢查合格有效期間未滿3個月者,暫不予核辦,應先完成船筏檢查合格後申辦。)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執照核(換)發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漁業執照。 4.原領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 5.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6.含船名、統一編號及漁具設備之彩色漁船照片電子檔側身照。(漁船申請者需附)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換發漁船筏漁業執照。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繳費及領照。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換發漁船筏漁業執照:5工作天 規 費 漁筏:漁業執照證照費50元 漁船:漁業執照證照費-舢舨50元、未滿20噸漁船100元、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200元、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3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30條:漁業證照遺失或汙損者,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連結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