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單位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申請資格 | 漁船筏新建完成取得船籍執照,申請經營漁業之船筏主。 |
應備證件 |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執照核(換)發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保留汰建函及建造核准函。 4.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5.含船名、統一編號及漁具設備之彩色漁船照片電子檔側身照。(漁船申請者需附)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
服務說明 |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新建造船筏漁業執照。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繳費及領照。 |
聯絡窗口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
處理期限 | 核發新建造船筏漁業執照:5工作天(漁筏須先完成特別檢查取得漁筏監理執照) |
規 費 | 漁筏:漁業執照證照費50元 (另新建漁筏須先辦理漁筏特別檢查費450元及核發漁筏監理執照300元) 漁船:漁業執照證照費-舢舨50元、未滿20噸漁船100元、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200元、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300元。 |
備 註 |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取得以汰建資格新建之漁船經營漁業,得申請核發漁業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