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為變更漁船筏主、副機種類或馬力,申請主、副機改裝之船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筏建(改)造申請書。 2.主、副機來源證明書及其型錄。 3.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筏附漁筏監理執照影本)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漁船筏主、副機改裝核准函。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取。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核發漁船筏主、副機改裝核准函:5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連結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