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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造一艘新船筏從事漁業,應該如何申請許可?

 

為避免過漁作業,漁業經營船筏採總量管制措施,原漁船筏不再經營時,可保留該船筏經營漁業權利,後續再汰建新漁船筏或將汰建權讓售他人。

如想建造一艘新漁船筏,須先向他人取得漁船筏保留汰建資格,再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以漁船筏保留汰建資格,申請新建造漁船筏之船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筏建(改)造申請書。
2.漁船筏保留汰建資格函。
3.船圖(含一般佈置圖、中央斷面圖及線圖)及施工說明書各3份。(漁筏附圖說及計算書)
4.主、副機來源證明書及其型錄。
5.承讓它船筏汰建資格者,另附讓渡人之同意書及近三個月之印鑑證明。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漁船筏新建核准函。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取。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筏)、3901459(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核發漁船筏新建核准函:5工作天
規  費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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