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過漁作業,漁業經營船筏採總量管制措施,原漁船筏不再經營時,可保留該船筏經營漁業權利,後續再汰建新漁船筏或將汰建權讓售他人。如想建造一艘新漁船筏,須先向他人取得漁船筏保留汰建資格,再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以漁船筏保留汰建資格,申請新建造漁船筏之船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筏建(改)造申請書。 2.漁船筏保留汰建資格函。 3.船圖(含一般佈置圖、中央斷面圖及線圖)及施工說明書各3份。(漁筏附圖說及計算書) 4.主、副機來源證明書及其型錄。 5.承讓它船筏汰建資格者,另附讓渡人之同意書及近三個月之印鑑證明。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漁船筏新建核准函。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取。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筏)、3901459(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核發漁船筏新建核准函:5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連結位置
為避免過漁作業,漁業經營船筏採總量管制措施,原漁船筏不再經營時,可保留該船筏經營漁業權利,後續再汰建新漁船筏或將汰建權讓售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