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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艘漁船筏,想要經營娛樂漁業,請問需具備甚麼資格?如何申請經營?

 
(一)漁船部分:
       漁船想經營娛樂漁業,申請者須先具備以下資格:
       1.漁船新建完成取得本市船籍執照,申請專營娛樂漁業之船主。
       2.漁船新建完成取得本市船籍執照及特定漁業執照,申請兼營娛樂漁業之船主。
       符合者,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1.漁船新建完成取得船籍執照,申請專營娛樂漁業之船主。
2.漁船新建完成取得船籍執照及特定漁業執照,申請兼營娛樂漁業之船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專(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核發暨漁筏定期檢查申請書。
2.漁業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娛樂漁業執照正本(新建造者免付)。
4.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5.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6.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7.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8.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9.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
10.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11.以公司、商號申請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
12.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證明文件及當年度通訊費預繳證明影本。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裝設者,免附。
13.含船名、統一編號及漁具設備之彩色漁船照片電子檔側身照。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換發漁船筏漁業執照。
3.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83
處理期限
換發漁船筏漁業執照:5工作天
規  費
漁船:漁業執照證照費-舢舨50元、未滿20噸漁船100元、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200元、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3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8條: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
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三、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四、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六、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七、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八、以公司、商號申請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
九、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證明文件及當年度通訊費預繳證明影本。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裝設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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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漁筏部分:
       漁筏想經營娛樂漁業,申請者須將漁筏新建完成,取得漁筏監理執照及特定漁業執照,才能申請兼營娛樂漁業。符合者,請參照以下申請流程辦理。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1.漁筏監理檢查合格有效期間未滿3 個月者,申請定期檢查之筏主。
2.漁筏新建完成取得漁筏監理執照及特定漁業執照,申請兼營娛樂漁業之筏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專(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核發暨漁筏定期檢查申請書。
2.漁業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娛樂漁業執照正本(新建造者免付)。
4.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5.漁筏監理執照正本。
6.娛樂漁筏營運計畫資料表。
7.娛樂漁筏駕駛人、救生員及解說員等證照。
8.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9.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10.含船名、統一編號及漁具設備之彩色漁船照片電子檔側身照。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電話通知漁業人(或代辦人)檢查日期及指定檢查地點。檢查項目如下:
甲、筏體部分:核對筏管尺寸、數量是否符合登載資料,並評估筏體狀況及適航性。
乙、引擎部分:核對廠牌、型號及引擎號碼。
丙、安全設施(設備):環照白燈、左右舷燈、尾燈、號笛、周邊護欄、救生衣(加註漁筏統一編號)、救生圈(加註漁筏統一編號)、行動電話或其他無線通信設備、簡易衛生設備、急救箱及滅火設備等。
丁、拍照:建檔用。
貼心提醒:如CT編號已模糊難辨,請漁業人於檢查前務必將號碼重新漆上,便利檢查。
3.核(換)發漁船漁業執照。
4.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83
處理期限
漁筏定期檢查及核(換)發娛樂漁業執照:5工作天
規  費
換照費用:漁業執照證照費50元
檢查費用:定期檢查-動力漁筏45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1.「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8條: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
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三、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四、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六、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七、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八、以公司、商號申請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
九、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證明文件及當年度通訊費預繳證明影本。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裝設者,免附。
 
2. 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漁業人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駕駛人資格證明、保險證明及相關檢查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兼營娛樂漁業執照。
 
3. 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兼營娛樂漁業之舢舨、漁筏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一、自發照日起算未逾6年者,每2年於原發照月份前後3個月內檢查1次。
二、自發照日起算6年以上者,每年於原發照月份前後3個月內檢查1次。
 
4.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02年1月18日南市農港字第1020057730號公告「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之「航行時限」、「載客人數」及「安全設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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