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1.「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8條: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 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三、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四、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六、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七、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八、以公司、商號申請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 九、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證明文件及當年度通訊費預繳證明影本。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裝設者,免附。 2. 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漁業人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駕駛人資格證明、保險證明及相關檢查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兼營娛樂漁業執照。 3. 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兼營娛樂漁業之舢舨、漁筏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一、自發照日起算未逾6年者,每2年於原發照月份前後3個月內檢查1次。 二、自發照日起算6年以上者,每年於原發照月份前後3個月內檢查1次。 4.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02年1月18日南市農港字第1020057730號公告「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之「航行時限」、「載客人數」及「安全設備」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