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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海域是不是有禁止籠具漁船作業,請問其管理規範為何?會不會影響經營籠具漁船漁民的生計?

 

(1)本市於106年7月18日發布「臺南市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修正令,規範使用籠具漁具作業時應於浮標旗上設置可明顯識別漁船CT編號之標幟,未依規定者本府得扣留違規作業籠具,並規範本市轄海域規定距岸3浬內禁止5噸以上籠具漁業漁船作業及除每年7~9月外,距岸1.5浬內禁止未滿5噸籠具漁業漁船作業,另烏魚汛期則全面禁止籠具漁船進入距岸3浬內作業。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本市傳統籠具漁業係多屬小型家計型兼營漁業,考量本市漁民生計,同時兼顧永續利用本市漁業資源,該注意事項之規定讓本市海域有休養生息之空間,同時保障本市漁民從事籠具漁業權益,並有效阻止大型籠具漁船佔據海域作業空間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