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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團體想於臺南海邊辦理魚苗放流,請問是不是要事先申請核准?應該準備甚麼資料向那個單位申請?

    (1)依據「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學校、團體或個人,擬於本市辦理增殖放流工作,應於放流日十五日前,填具放流申請表並檢附魚苗來源廠商證明及藥物殘留檢驗證明,送請本府備查。

    (2)增殖放流之水產動物物種,應經評估調查為放流地點之原有分布種類,並為本地種;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用於增殖放流之親體、種苗活體,應確保健康無病毒害,其來源限由領有陸上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之養殖場、政府機關設立之養殖、試驗或學術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提供,並應經檢驗無硝基呋喃類(Nitrofurans)、孔雀綠(Malachite Green)及氯黴素(Chloramphenicol)等藥物殘留。

    (3)放流當日依核准魚種、放流地點辦理放流作業,並請於活動後檢附加註日期相片(須清楚拍攝放流地點及放流魚種)送本府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