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海與在港休漁日數計算方式 申請獎勵休漁資格為前一年9月1日至每年8月31日止,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
1. 執行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期間,不計入在港休漁日數。
2. 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均以1日計算。
3. 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二) 漁業人異動之合併計算標準 漁業人異動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得予併計:
1. 相同漁業人及相同漁船。
2. 因繼承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3. 配偶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4. 一親等直系血親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5. 漁船係由同一漁業人以原有漁船汰建新船或同一艘漁船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