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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筏)收購之計價標準為何?

(1) 漁船部分計價標準原則以汰舊噸數為計價單位,每噸收購價格為5萬~1.8萬元不等,依不同之汰舊噸數級距,分別計算價格加總,即為該漁船收購價格。

(2) 漁筏依筏管長度、管徑大小及主副機.馬力為其收購計價單位,每艘價格為20萬~80餘萬不等;另漁筏筏體屬FRP一體成型者,亦可參與收購。

(3) 加成計價

      1. 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船(筏),依一般漁船(筏)之計價標準再加計百分之三十計算。

      2. 以刺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船(筏),依一般漁船(筏)之計價標準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

      3. 漁船(筏)登記收購前二年每年出海日數九十日以上(以安檢系統所登錄進出港時間為核算原則)並檢附海巡署出具之出海日數證明文件者,加成計價百分之十,未檢附者視同放棄加成計價。

 

特別說明:詳細計價標準以行政院農委會發布之作業程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