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購對象為領有漁業執照或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之漁船筏業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
(2) 申請登記漁船筏收購須填具「漁船(筏)收購申請書」、「交船(筏)切結書」、「清償貸款或抵押權塗銷協議書」(無貸款或抵押設定者免附),並檢附漁業執照及船舶證明文件(船體已滅失者,則檢附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等漁船筏收購申請書所載文件。出海日數加成計價者,須另附海巡署出具之出海日數證明文件。
(3) 漁船筏收購及處理計晝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著編列經費辦理,「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大約於每年2月至4月間發布,詳細受理登記時間以公告為主。
(4) 為方便地區漁民辦理漁船(筏)收購,由當地區漁會協助辦理,請逕洽船籍港所在地之漁會辦理。
特別說明:詳細收購條件、準備資料及登記日期以行政院農委會發布之作業程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