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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海牡蠣養殖棚數逐年增加,影響既有蚵民生計,請問政府有無總量管制措施?如何執行?

(1)市府訂有「臺南市浮筏式牡蠣養殖管理規範」,總量管制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數量,適度調整漁業結構,促使該產業永續發展。管制措施如下:

1.不再核發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漁業執照,管控可申請從事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人數量。

2.漁業人年度申請核准放養蚵棚數量,以申請年往前3年度申請核准之最高放養棚數為限;倘無之前核准資料,或申請核准放養棚數未達60棚者,以60棚為限。

3.申報放養蚵棚實際回收率,連續2年未達80%者,新年度申報核准放養蚵棚數,以8折核定;連續3年未達100%者,新年度申報核准放養蚵棚數,以9折核定。並取消其異動增加放養棚數資格。

 

(2)漁業人申請核准放養蚵棚數後,由南市區漁會發放相對數量之養殖登記標誌,請漁民明顯標示於放養蚵棚上。並由市府與南市區漁會共同組成巡查小組,出海巡查外海養殖蚵棚,發現未標示登記標誌之蚵棚,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處分,或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