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者須先具備以下資格1.取得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2.領有本府核發登記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業執照。3.南市區漁會輔導設立之牡蠣養殖產銷班班員。(2) 於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作業漁筏漁業執照影本及入漁權許可或區劃漁業權證明文件影本,赴南市漁會填寫養殖登記申請書送辦。(3)對於想新從事淺海浮筏式牡蠣養殖者,因應臺南市浮筏式牡蠣養殖管理規範」,總量管制浮筏式牡蠣養殖,不再核發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漁業執照,現階段無法申請。
(1)申請者須先具備以下資格
1.取得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
2.領有本府核發登記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業執照。
3.南市區漁會輔導設立之牡蠣養殖產銷班班員。
(2) 於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作業漁筏漁業執照影本及入漁權許可或區劃漁業權證明文件影本,赴南市漁會填寫養殖登記申請書送辦。
(3)對於想新從事淺海浮筏式牡蠣養殖者,因應臺南市浮筏式牡蠣養殖管理規範」,總量管制浮筏式牡蠣養殖,不再核發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漁業執照,現階段無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