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申請資格 | 本市籍12公尺以上漁船船主。 |
應備證件 | 檢附資料如下: 1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申請書。 2漁船漁業執照影本。 3.漁船船員手冊正本及影本各1份。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
服務說明 |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核准函。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領核准函。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核准函。 |
聯絡窗口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9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132 |
處理期限 | 核發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核准函:3工作天 |
規 費 | 無 |
備 註 | 法令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3條第4項規定:資深船員經漁業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代理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二等輪機長,其代理期間,累計不得超過2年。資深船員指漁筏、舢舨以外年滿20歲之船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長度未滿12公尺漁船服務年資滿3年。 (2)在長度12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漁船服務年資滿2年。 (3)在長度24公尺以上漁船服務年資滿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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