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遺失補發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核發漁船船員手冊於有效期限內因相關欄位不敷使用、毀損或遺失時,申請補發船員手冊之漁船船員。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 2.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3.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1份。 4.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手冊遺失者免附,但需填具切結書)。 5.經查核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 透過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補發漁船船員手冊。 3.公文函復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船員手冊。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船員)、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船員) 南市區漁會2216135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補發漁船船員手冊: 3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辦理。 連結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