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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遺失補發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流程

毀損、遺失補發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核發漁船船員手冊於有效期限內因相關欄位不敷使用、毀損或遺失時,申請補發船員手冊之漁船船員。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
2.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3.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1份。
4.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手冊遺失者免附,但需填具切結書)。
5.經查核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
透過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補發漁船船員手冊。
3.公文函復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船員手冊。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船員)、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船員)
南市區漁會2216135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補發漁船船員手冊: 3工作天
規  費
備  註
法令依據: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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