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於原核發漁船船員手冊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換發船員手冊之漁船船員。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 2.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3.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正本。 4.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1份。 5.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1份。 6.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份。 7.原領漁船船員手冊船員職務異動登記欄最後一筆紀錄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 透過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彙整申請人安全調查名冊,傳送警察局進行安全調查。 2.經警察局回傳人員安全調查結果後,進行書面審查,確認換發船員手冊資格。 3.換發漁船船員手冊。 4.公文函復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船員手冊。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48 (南市區漁會所轄船員)、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船員) 南市區漁會2216135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換發漁船船員手冊:取得警察局人員安全調查結果後3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4條之1規定辦理。 連結位置
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