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領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普通船員應年滿十六歲。但十五歲以上或國中畢業,屬漁船船主或合夥經營漁船股東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在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並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工作,無僱傭關係者,不在此限。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船員手冊申請書。 2.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3.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1份。 4.無第二十條第一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情形之切結書1份。 5.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1份。 6.經第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所出具有效之合格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1份。 7.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影本1份。 8.未成年人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份。 透過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彙整申請人安全調查名冊,傳送警察局進行安全調查。 2.經警察局回傳人員安全調查結果後,進行書面審查,確認申領船員手冊資格。 3.核發漁船船員手冊。 4.公文函復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船員手冊。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48 (南市區漁會所轄船員)、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船員) 南市區漁會2216135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核發漁船船員手冊:取得警察局人員安全調查結果後3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 連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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