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船員識別證遺失、毀損補發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申請資格 | 大陸船員於受僱期間發生識別證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識別證之漁船船主。 |
應備證件 | 檢附資料如下: 1.漁船船主申請大陸船員識別證換(補)發申請書。 2.漁船漁業執照影本。 3.原領毀損大陸船員識別證或遺失大陸船員識別證切結書。 4.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 5.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服務說明 |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補發大陸船員識別證。 3. 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領大陸船員識別證或郵寄予申請人。 |
聯絡窗口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9 |
處理期限 | 補發大陸船員識別證:3工作天 |
規 費 | 無 |
備 註 | 法令依據: 近海漁船大陸船員識別證換發作業要點第2條:大陸船員於受僱期間發生識別證遺失或損毀之情事,漁船船主應委託仲介機構檢附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識別證,其有效期限與原識別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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