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船員證遺失補發/損壞換發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申請資格 | 原外國籍船員證因故遺失或損壞不堪使用,申請補換發之船主。 |
應備證件 | 檢附資料如下: 1.中華民國漁船外國籍船員證(遺失)補/(損壞)換發申請書。 2.漁船漁業執照影本1份。 3.原領外國籍船員證。(損壞換發者須附) 4.委託授權書。(如船主委託他人代辦者須附) 透過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送件。 |
服務說明 |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補/換發外國籍船員證。 3.公文函復所轄南市區漁會或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船員證。 |
聯絡窗口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2216135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
處理期限 | 補/換發外國籍船員證:3工作天 |
規 費 | 無 |
備 註 | 法令依據: 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外國籍船員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之聘僱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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