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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筏 復業申請流程

漁船/筏 復業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辦資格
1.經本府核准休業之漁船筏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 漁船筏復業申請書。
2. 原休業核准函。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 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 函復申請人(或代辦人)核准復業公文。
3. .領件:
(1)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件。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聯絡專線: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函復核准復業公文:5工作天
規  費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業法第11條:依漁業人經營漁業後,非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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