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筏 休業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辦資格 1.漁業執照有效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因故有休業需求之漁船筏主。 (漁業執照期滿前 3 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暫不予核准,應先辦妥漁業執照換發後,始得申請休業。)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 漁船筏休業申請書。 2. 漁業執照正本。 3. 購油手冊正本(未領有者免附)。 4. 進港後漁船停靠港邊相片2張(最近 1 個月內拍攝可資辨識全船船名、CT 編號並具拍攝日期)。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 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貼心提醒:如船筏CT編號已模糊難辨,請於拍照前務必將號碼重新漆上,俾利審核。 2. 函復申請人(或代辦人)核准休業公文。 3. .領件: (1)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件。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函復核准休業公文:5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業法第11條:依漁業人經營漁業後,非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連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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