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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筏 漁業執照註銷申請流程

漁船/筏 漁業執照註銷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1.因漁船筏過戶他人、轉籍外縣市或因故滅失等原因,申請漁業執照註銷之船筏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執照註銷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漁業執照。
4.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
5.漁筏監理執照。(漁筏申請者需附)
6.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7.完成船員下船程序之船員異動書。
8.買賣契約書正本、賣方3個月內有效之印鑑證明書。(申請過戶者需附)
9.滅失證明文件。(申請滅失者需附)
10. 註銷船籍之證明文件。(漁船申請滅失者需附)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函復申請人(或代辦人)核准漁業執照註銷公文。
3. 領件:
(1)自行送件者:郵寄至申請人通訊地址。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件。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函復核准漁業執照註銷公文:5工作天
規  費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8條:漁船滅失後,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航政主管機關註銷船籍之證明文件及原領漁業證照,申請註銷漁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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