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漁船/筏 漁業執照遺失補發申請流程

漁船/筏 漁業執照遺失補發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原漁船筏核發漁業執照因故遺失,申請補發之船筏主。
(原船筏監理檢查合格有效期間未滿3個月者,暫不予核辦,應先完成船筏檢查合格後申辦。)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執照核(換)發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
4.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5.含船名、統一編號及漁具設備之彩色漁船照片電子檔側身照。(漁船申請者需附)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補發漁船筏漁業執照。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繳費及領照。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補發漁船筏漁業執照:5工作天
規  費
漁筏:漁業執照證照費50元
漁船:漁業執照證照費-舢舨50元、未滿20噸漁船100元、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200元、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3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30條:漁業證照遺失或汙損者,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連結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