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筏 本市買賣核發漁業執照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於本市買賣取得漁船筏,申請經營漁業之船筏主。 (原漁筏監理檢查合格有效期間未滿3個月者,暫不予核辦,應先完成漁筏檢查合格後申辦。)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執照核(換)發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漁業執照。 4.原領漁筏監理執照。(漁筏申請者需附) 5‧原領購油手冊。(未領有者免附) 6.買賣契約書。 7.賣方印鑑證明書。(3個月內有效) 8.小船執照或船舶登記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漁船申請者需附) 9.含船名、統一編號及漁具設備之彩色漁船照片電子檔側身照。(漁船申請者需附)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漁船筏漁業執照。 3. 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繳費及領照。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62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船)、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5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船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核發漁船筏漁業執照:5工作天 規 費 漁筏:漁業執照證照費50元(另本市買賣之漁筏重新核發漁筏監理執照300元) 漁船:漁業執照證照費-舢舨50元、未滿20噸漁船100元、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200元、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3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以承受或租賃他人之漁船經營漁業,得申請核發漁業證照。 連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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