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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筏申請解體保留汰建流程

漁筏申請解體保留汰建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1. 漁筏破舊無法修復,致無法繼續經營漁業者。
2. 漁筏欲改造為舢舨者。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 漁筏解體保留汰建申請書。
2.
漁筏監理執照。
3. 漁業執照。
4. 購油手冊 (未領有者免附)。
5. 完成船員下船程序之船員異動書。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 承辦人收件受理後,與漁業人連繫漁筏解體查核時間及地點。
2. 本府人員現場查核漁筏解體過程:
(1) 筏體部分:核對筏管尺寸、數量是否符合登載資料。
(2) 引擎部分:核對廠牌、型號及引擎號碼。
(3)
拍攝解體前、中、後過程照片,認定該漁筏已無法另為他用。
3. 核發漁筏保留汰建資格函(見備註)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4 (南市區漁會所轄漁筏)、3901469 (南縣區漁會所轄漁筏)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1. 回覆漁業人確認解體查核日期及地點:3工作天
2. 現場查核解體過程:1工作天。
3. 核發保留汰建資格函:漁筏解體完成後5工作天。
規  費
備  註
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19條規定:汰建資格自漁船滅失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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