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換發購油手冊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配合原漁業執照期滿換發,申請購油手冊換發之船筏主。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 漁業用購油手冊申請書。 2. 原領漁業執照影本或漁業執照核(換)發申請書。 3. 原領購油手冊。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服務說明 1. 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 換發漁業用購油手冊。 3. 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領購油手冊或郵寄予申請人。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購油手冊。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9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處理期限 換發漁業用購油手冊:3工作天 規 費 無 備 註 法令依據: 柴油部分-依據「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6條:購油手冊有效期間與漁業執照一致,屆滿應作廢繳回,並另由漁業人填具購油手冊申請書,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 汽油部分-依據「漁船用汽油免徵營業稅用標準及作業須知」第8條:購油手冊需申請換發者,應檢具原手冊,填具購油手冊申請書檢同漁業執照,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 連結位置 本所自105年7月起推行「漁業執照期滿換發」與「購油手冊核換發」隨到隨辦服務,只要符合申請資格的漁民朋友,即可攜帶應備證件親洽本所申請,僅需提供相關證件給承辦人員,該人員完成申請書內容填具後,申請漁民朋友核對簽名,即可在休息區喝茶及讀報稍待,承辦人員完成漁業執照及購油手冊核換發後,立即繳費、領件,申辦流程輕鬆且等待時間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