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領核發購油手冊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
申請資格 | 因買賣轉籍等取得漁船筏之船主,申請新領漁業執照併同申請購油手冊者。 |
應備證件 | 檢附資料如下: 1.漁業用購油手冊申請書。 2.漁業執照核(換)發申請書影本。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或透過南縣區漁會送件。 |
服務說明 |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發漁業用購油手冊。 3.領件: (1)自行送件者: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領購油手冊或郵寄予申請人。 (2)經南縣區漁會送件者:公文函復南縣區漁會,請申請人至申請辦事處領購油手冊。 |
聯絡窗口 |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59 南縣區漁會各漁港辦事處 佳里總會:7220391分機29 、北門辦事處:7863029、將軍辦事處:7930702、 青山辦事處:7920186、七股辦事處:7872372 |
處理期限 | 核發漁業用購油手冊:3工作天 |
規 費 | 無 |
備 註 | 法令依據: 柴油部分-依據「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5條: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由漁業人填具購油手冊申請書,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 汽油部分-依據「漁船用汽油免徵營業稅用標準及作業須知」第6條:漁船主申請購油手冊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漁業證照,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提出,經查核無誤後發給之。 |
連結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