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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筏定期檢查及核(換)發娛樂漁業執照申請流程

漁筏定期檢查及核(換)發娛樂漁業執照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1.兼營娛樂漁業漁筏之監理檢查合格有效期間未滿3 個月者,申請定期檢查之筏主。
2.漁筏新建完成取得漁筏監理執照及特定漁業執照,申請兼營娛樂漁業之筏主。
3.於原漁筏核發娛樂漁業執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之筏主。
註:為簡化申請,兼營娛樂漁業漁筏採定期檢查暨期滿換照一次申請,於檢查合格後發照。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專(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核發暨漁筏定期檢查申請書。
2.漁業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娛樂漁業執照正本(新建造者免付)。
4.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5.漁筏監理執照正本。
6.娛樂漁筏營運計畫資料表。
7.娛樂漁筏駕駛人、救生員及解說員等證照。
8.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電話通知漁業人(或代辦人)檢查日期及指定檢查地點。檢查項目如下:
(1)筏體部分:核對筏管尺寸、數量是否符合登載資料,並評估筏體狀況及適航性。
(2)引擎部分:核對廠牌、型號及引擎號碼。
(3) 安全設施(設備):環照白燈、左右舷燈、尾燈、號笛、周邊護欄、救生衣(加註漁筏統一編號)、救生圈(加註漁筏統一編號)、行動電話或其他無線通信設備、簡易衛生設備、急救箱及滅火設備等。
(4)拍照:建檔用。
3.定期檢查完成,核(換)發娛樂漁業執照。
4.領件及繳費: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娛樂漁業執照及漁筏監理執照予申請人。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83
處理期限
1. 回覆漁業人確認漁筏檢查日期及地點:3工作天
2. 現場漁筏定期檢查:1工作天。
3. 領取娛樂漁業執照等證件:完成檢查後5工作天。
規  費
換照費用:娛樂漁業執照證照費50元
檢查費用:定期檢查-動力漁筏45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1.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漁業人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駕駛人資格證明、保險證明及相關檢查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兼營娛樂漁業執照。
2.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兼營娛樂漁業之舢舨、漁筏應依規定進行定期檢查:自發照日起算未逾6年者,每2年於原發照月份前後3個月內檢查1次;自發照日起算6年以上者,每年於原發照月份前後3個月內檢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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