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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核(換)發娛樂漁業執照申請流程

漁船核(換)發娛樂漁業執照申請流程
 
申辦單位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申請資格
1.漁船新建完成取得船籍執照,申請專營娛樂漁業之船主。
2.漁船新建完成取得船籍執照及特定漁業執照,申請兼營娛樂漁業之船主。
3.於原漁船核發娛樂漁業執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之船主。
(原漁船監理檢查合格有效期間未滿3 個月者,暫不予核辦,應先完成漁船檢查合格後申辦。)
應備證件
檢附資料如下:
1.專(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核發暨漁筏定期檢查申請書。
2.漁業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原領娛樂漁業執照正本(新建造者免付)。
4.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兼營娛樂漁業者需檢附)。
5.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6.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7. 通信設備證照影本(娛樂漁業活動範圍距漁業通訊電台或距岸24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台SSB)。
8.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9.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10. 核准建造函(新建造者需檢附)。
11. 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公司、商號申請者需檢附)。
12.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合格之船位回報器證明文件(免裝設船位回報器者免附)
請送件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服務說明
1.承辦人收件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
2.核換發漁船娛樂漁業執照。
3.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永華市政中心3樓「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繳費及領照。已先繳費者,即郵寄漁業執照予申請人。
聯絡窗口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
聯絡專線:3901483
處理期限
核換發漁船娛樂漁業執照:5工作天。
規  費
漁船:漁業執照證照費-舢舨50元、未滿20噸漁船100元、20噸以上未滿50噸漁船200元、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300元。
備  註
法令依據: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8條: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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