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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漁民朋友協助漁業檢查員執行科學觀察及漁獲資料查核工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水產資源保育及適度開發之需,已依漁業法第49條規定,指派漁業檢查員邵琬絜君至臺南市各港口執行查核特定漁業漁船之漁業執照、漁撈日誌、報關簿、漁具設備及漁獲物,以及林祥逸君負責搭乘公務船舶於執行特定漁業漁船之海上登臨檢查,檢查項目含括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漁航儀器、船位回報器(VMS)、漁船通訊器材(SSB等)、漁撈日誌、報關簿、漁具設備及漁獲物,或隨特定漁業漁船出海執行科學觀察等工作。
為保障漁民朋友的權益,上述漁業檢查員執行漁業檢查時,會出示身分證明及許可文件,為了水產資源的永續利用,提供農委會漁業署現行漁撈作業正確的漁獲種類及數量,可制定合乎漁民實際需求的漁業管理政策,呼籲漁民朋友惠予配合檢查工作,及即時提供檢查員必要之協助。
發稿人: 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趙婉伶 電話:06-390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