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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漁業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為刺網漁業時,得否主張放棄漁船噸數加計30%疑義

漁船總噸位在交通部71年7月16日交航(71)字第1584號令修正該規則前丈量者,漁船噸數得依漁業人意願放棄加計百分之三十,惟漁業人於切結放棄後,不得申請再次回復加計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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