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漁港
1. 安平漁港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依據漁港法及漁業署委託計畫合約規定,辦理活動應經漁港主管機關同意。爰於漁港計畫範圍內辦理活動,均需申請同意,再依土地權屬機關分別申請借(租)用事宜。
2. 借(租)用場地之區域含水、陸域二部分,申請者需檢附活動計畫書(含維安、使用範圍圖及與活動進行相關資料等)函送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審核。借(租)用期程5日以下者,依據漁業署妥託授權由本所逕為准駁,5日(含)以上則需函轉漁業署審核。
3. 計費標準:
(1)水域活動之船舶依登記種類不同,分別繳納「遊艇或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2)陸域活動之土地權屬漁業署,則由該署秘書室逕與借(租)用單位辦理費用計收事宜。倘土地範圍含本所權管,原則依漁業署收費標準計算。
將軍漁港
本港尚無規劃土地或設施之租借,僅開放港區範圍內路權之借用。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含活動目的、活動時間、使用港區位置及範圍、交通維持計畫及安全計畫及其他書面資料等(如活動保險資料)。
如活動人數達千人以上,尚需提供主管機關書面同意資料,活動申請請至少於活動1個月前提出。